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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森以代理国家元首身份颁布反技术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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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道说,洪森4月6日以代理国家元首身份签署颁布反诈骗法,法律共五章24条,包含分级刑罚、资金监管与合作措施。

4 月 6 日,代理国家元首洪森签署王令,颁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报道说,该法随即生效,共五章 24 条,涵盖适用范围、执法机制、刑罚、资金监管与国际合作;适用范围包括在柬埔寨境内实施或依法视为在境内实施的相关犯罪,在境外由柬埔寨公民实施、针对柬埔寨公民实施或涉嫌与本法犯罪有关的财产或犯罪所得转入、转出柬埔寨的相关犯罪,以及利用柬埔寨银行或金融系统实施的相关犯罪。

报道介绍,政府可建立专门反网络诈骗机制,由司法警察负责预防、调查与执法协调,并开展国际合作。一般技术诈骗处两年至五年监禁,罚款 2 亿至 5 亿瑞尔,约 5 万至 12.5 万美元;团伙或受害人众多时,处五年至十年并罚 5 亿至 10 亿瑞尔,约 12.5 万至 25 万美元。组织或指挥相互连接的分散诈骗场所的,适用同样的 5 年至 10 年刑罚及 5 亿至 10 亿柬币罚金;涉及暴力、拘禁、人口贩运等加重情节的,处 10 年至 20 年并罚 10 亿至 20 亿柬币(约 25 万至 50 万美元);致人死亡的,处 15 年至 30 年或终身监禁。

报道还称,招募或培训诈骗人员处两年至五年并罚 2 亿至 5 亿瑞尔,严重情形为五年至十年并罚 5 亿至 10 亿瑞尔;恶意收集他人身份证明或个人信息等文件,用于开通使用或创建账户、网站等作为技术诈骗手段的,处 1 年至 3 年并罚 1 亿至 3 亿柬币;有组织实施的,处 3 年至 5 年并罚 3 亿至 5 亿柬币(约 7.5 万至 12.5 万美元)。对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涉案财产按洗钱追责。司法警察可直接请求柬埔寨金融情报机构暂停可疑交易,最长 48 小时,并可依法向检察官申请扣留(暂时控制)账户,或向法院申请冻结账户;对其他涉案财产或可疑交易,司法警察可请求主管机关暂时扣留财产或暂停交易;法院须在收到有关申请或诉状后 48 小时内作出有关账户或财产扣留、冻结的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不超过 24 小时。法人对本法第 5 至 9 条犯罪依刑法第 42 条承担刑事责任的,处 10 亿至 300 亿柬币(约 25 万至 750 万美元)罚金,或最高相当于犯罪所得资金或财产价值的罚金,并处刑法第 168 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附加刑。报道同时提到,本法所列中罪的未遂按既遂同等处罚、共同实施者、教唆者和帮助犯与实行犯同等处罚、受强力或胁迫参与者依现行刑法规定不承担本法有关犯罪的刑事责任、参与本法第 6 条或第 7 条犯罪的人,在起诉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并促成识别其他参与者或追回犯罪所得的免受刑罚,起诉后作出该等报告的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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